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848號
TPDV,102,司促,24848,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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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李民彥  住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舜筑 
      黃俞瑞 
一、債務人楊舜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楊舜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俞瑞清償
  之。
二、債務人楊舜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舜筑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俞瑞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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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