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李民彥 住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舜筑
黃俞瑞
一、債務人楊舜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楊舜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俞瑞清償
之。
二、債務人楊舜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舜筑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俞瑞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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