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829號
TPDV,102,司促,24829,201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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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5月16日為廢 止登記,其經理人當無代理公司之權限。經本院裁定命聲請 人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聲請人逾 期仍未能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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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