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829號
TPDV,102,司促,24829,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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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查
  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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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