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查
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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