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776號
TPDV,102,司促,24776,2013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05234元│9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043元 │9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776號)
  (一) 債務人李汪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10日止累計157,
    1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47,277 元為消費款;8,656 元
    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