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713號
TPDV,102,司促,24713,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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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輝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鏡輝  住新北市三重區三民街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敏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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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