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輝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鏡輝 住新北市三重區三民街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敏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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