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712號
TPDV,102,司促,24712,201310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輝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鏡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