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倡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退票日起算,抑或自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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