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712號
TPDV,102,司促,24712,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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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倡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退票日起算,抑或自附表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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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