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08號
TPDV,102,司促,24108,201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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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仕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玉芩 
      蔡坤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鄭玉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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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