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仕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玉芩
蔡坤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鄭玉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