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施並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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