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994號
TPDV,102,司促,23994,201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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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施並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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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