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施並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陳彩鳳
游東益
葉亮辰
相 對 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即債務人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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