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993號
TPDV,102,司促,23993,201310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施並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陳彩鳳 
      游東益 
      葉亮辰 
相 對 人 陳蕹元(原名陳偉民)
即債務人      
      林芸亦(原名林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