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旭村
翁燕秋
廖王芳亮
廖修敏
陳明珠
呂福祐
楊承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住新北市土城區仁愛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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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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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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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旭村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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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翁燕秋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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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廖王芳亮│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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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廖修敏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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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明珠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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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呂福祐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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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楊承灃 │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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