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711號
TPDV,102,司促,23711,201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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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祥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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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