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625號
TPDV,102,司促,23625,2013101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一)緣債務人蕭素玲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3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
  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另依
  9 9 年10月起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所示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
  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年7月29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403,15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64,440元為自民
  國88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15
  ,31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23,4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