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敏華
楊金河
楊張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陸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
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
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地球
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之部
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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