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188號
TPDV,102,司促,23188,2013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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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敏華 
      楊金河
      楊張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陸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
  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
  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地球
  魚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理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之部
  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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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球魚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