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英雄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