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083號
TPDV,102,司促,23083,2013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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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英雄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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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