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423號
TPDV,102,司促,19423,20131016,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聲請人所提支票分別記載受款人為「翁偉豪」、 「蔡秀惠」而非聲請人陳秋香,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釋明聲請人即為票據權 利人,請提出由受款人翁偉豪蔡秀惠背書交付聲請人之文 件,聲請人若非依背書取得該票據,請陳明其他原因事實。 該裁定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