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80號
TPDV,102,司,280,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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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許維德(即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維德為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經 董事會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決議解散,並開始清算,指定聲 請人為清算人,並於95年12月25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嗣中 德公司業於 96年3月16日清算完結,清算人已依公司法之規 定造具清算期間內之結算表冊,並於102年8月20日送交監察 人審查完畢,復於102年8月21日經董事會承認清算期間各項 財務表冊,並指定許維德為簿冊保管人,且經徵得許維德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維德為中德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中德公司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錄 、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許維德身分證件影本、保管簿冊 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9號 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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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許維德(即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