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利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黃清池之繼承系統表。
三、有無熟悉相對人業務或保有相對人辦理清算所需資料之適當
清算人選名冊可供推薦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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