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林劉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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