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56號
TPDV,102,司,256,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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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進財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 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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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