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啟圓工程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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