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台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宸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3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