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99號
TPDV,101,重訴,499,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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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李冠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呂雅惠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林妍甄 住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北路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讌珍律師
      董家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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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