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原 告 李冠毅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複 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呂雅惠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被 告 林妍甄 住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北路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人 林讌珍律師 董家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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