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607號
TPDV,101,訴,4607,2013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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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上 訴 人 孫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全王介哲鄭桞旺曹小鵬、張雲
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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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