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63號
原 告 陳靜豪 送臺北郵政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淑玲 住臺北市南京東路
被 告 陳靜宜 住臺北市金華街1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與理由欄關於「罰金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6,000 元」;關於「現因被告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因原告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審理中」;關於「8 月29日晚上8 時30分」之記載,應更正為「8 月22日晚上8 時30分」;關於「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審理中」,應更正為「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審理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