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97號
TPDV,101,訴,1597,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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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7號
原   告 林雪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呂妙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彭弘毅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謝玉娟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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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