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 告 林雪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被 告 呂妙香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被 告 彭弘毅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 謝玉娟 住臺北市中正區齊東街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