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勝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財
訴訟代理人 賴枝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發票日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八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七十七萬六千七百廿五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到庭對支 票之真正亦不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