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57號
TPDV,101,親,57,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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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57號
原   告 巢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巢育誠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四項為非財產請求,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聲
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二十六萬九千七百九十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共一萬
一千八百七十元,扣除原告前繳之三千元,原告應再補繳八千八
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計算書(參見原告101年10月15日民事補正訴之聲明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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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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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裁判費   │3,000 元          │
├───────────┼──────────────┤
│  第二項裁判費   │3,000 元          │
├───────────┼──────────────┤
│  第三項裁判費   │(訴訟標的價額為:269,790) │
│           │第一審裁判費經核定為:   │
│           │2,870元           │
├───────────┼──────────────┤
│  第四項裁判費   │3,000 元          │
├───────────┼──────────────┤
│  合    計   │11,870元          │
└───────────┴──────────────┘
說明:被繼承人張淑君遺產總額為1,348,950 元(參卷附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而巢元明應繼分為5 分之1 ,故聲明第三
   項之確認利益為269,7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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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