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85號
TPDV,100,重訴,85,201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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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民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夏瀛清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被   告 于聿敏  住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54巷
被   告 林維我  住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1段
被   告 李榮元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蘇種文  住新北市林口區南勢街1
被   告 曾勵仁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石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夏瀛清于聿敏林維我李榮元蘇種文曾勵仁涉有業務侵占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092號偵查起訴,並由本院刑 事庭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等所涉上 開犯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裁定在該事 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29日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 6號判決,有該判決附於本院卷內可徵,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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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