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64號
原 告 楊馨
被 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潘俞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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