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25號
TPDM,102,附民,225,201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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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王 傑 住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
被   告 黃騰福 住台北市南港區成福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91 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2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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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