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73號
TPDM,102,重附民,73,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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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游川河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被   告 郭朝琮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第13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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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