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301號
TPDM,102,聲,2301,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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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瑈 女 
      何碧芬 女 
      盧美華 女 
      楊玉瑋 女 
      王芳貞 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牌尺肆支、麻將壹副、骰子叁個、搬風骰壹個及賭資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2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查 獲被告張育瑈等5 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0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 同)13,250元(聲請書誤載為抽頭金13,850元,茲予更正) ,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牌尺4 支、麻將1 副、骰子3 個、 搬風骰1 個係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 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 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 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被告張育瑈何碧芬盧美華楊玉瑋王芳貞因涉賭博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係 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並於102 年3 月26日以10 2 年度偵字第4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4047號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牌尺4 支、麻將1 副、骰子3 個、搬風 骰1 個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之賭資13,250元係在賭檯



之財物,業經被告5 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偵卷第6 至36頁、85至87頁),並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卷第48頁)及現場照片(偵卷第55至66頁)在卷可 稽,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核 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 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然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仍得自行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裁定宣 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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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