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89號
TPDM,102,聲,2289,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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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杜偉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97 號、102 年度執字第19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偉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杜偉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被告因該案經本 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0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 本、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1911號),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於102 年5 月14日上 午10時到案,並請求分期繳納罰金,經檢察官當庭諭知准許 分5 期繳納,及應依該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 所示之分期日,到案繳納,如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得逕 行拘提,並記明於筆錄內。惟被告僅分別於102 年5 月14日 、同年6 月17日各繳納2 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分期款項, 復經該署檢察官派警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迄今仍未依 法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節,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通知書、102 年 5 月14日訊問筆錄、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公務電話紀錄、拘票、報告書、內政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考



,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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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