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瞿怡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四號,一○一年度執字第一五三
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瞿怡康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固有明文。惟按「對於已判決 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件被告即受 刑人李○○犯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前經台 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審 聲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與另五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 年十月,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在案,有被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該裁定(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 度執更字第三四五五號執行卷宗)可考。惟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二罪,再與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四罪,重複聲請 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未察,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以 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三五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一年六月,於同年八月四日確定,就其中附表編號4、5所 示二罪部分,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對於已 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 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件被告王 ○○因吸食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煙毒、轉讓禁藥、吸用化學 合成麻醉藥品等四罪,先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 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五月、四年、一年六月、六月確定在案(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詳如附表 所示)。而被告所犯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3),及吸用化 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附表編號4),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依該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先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以八
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 月確定,有刑事裁定正本可稽。乃原審不察,竟於台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3三罪 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時,將其中所犯轉讓禁藥罪部分(編號3 ,已定執行刑),又重複與吸食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編號1 )、煙毒(編號2)等罪,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八十四年度聲更㈠ 字第一號)。該轉讓禁藥部分,既係重複裁定,自屬違反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五五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又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 、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 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 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 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 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亦有同院九十一年 度臺非字第三一六號判決意旨可資查考。至同院五十九年臺 上字第三六七號判例意旨所謂:「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 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其事實係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其基礎,與 本案事實係將曾定其執行刑之其中數罪,再分別與他罪合併 定其執行刑之情形不同,自不得援引上開判例聲請定應執行 刑,附此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3、4至6所示之罪 ,業經如附表一編號2至3、4至6所示法院定應執行刑如應 執行刑欄所示;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案件,曾由臺灣 高等法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四年五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在執行卷及本院卷宗可稽。(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11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均 曾由本院以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二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一○○年度上易第一 八七六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
,有前引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第19頁 至第20頁)附在執行及本院卷宗可參。
(三)另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與附表二、三所示之罪暨 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裁定所引附表編號1、2、3、12、22 ),均由宜蘭地院以 一○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 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第24頁)分別附在執行與本院卷宗可稽。
(四)是如附表一編號7 至12所示各罪,既曾經由法院分別以判 決、裁定與如附表二、三乃至宜蘭地院一○一年度聲字第 七七七號裁定所引附表編號1、2、3、12、22 所示案件,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又聲請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 示亦曾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之罪,再合併定應 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既均係重複 聲請裁定,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難認本件聲請 為合法。
五、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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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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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9年1月26日 │98年2月20日凌晨2│99年2月8日凌晨2 │
│ │ │時許 │時許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26│99年度偵字第1462│99年度偵字第1462│
│查│ │3號 │6號 │6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49│99年度易字第2127│99年度易字第2127│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99年8月17日 │99年8月31日 │99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49│99年度易字第2127│99年度易字第2127│
│ │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99年9月13日 │99年9月27日 │99年9月2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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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4年 │
├────┼────────┬────────┬────────┤
│犯罪日期│98年12月16日前某│99年1月26日前某 │99年1月31日下午1│
│ │日 │日 │時36分許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9年度偵字第8806│99年度偵字第8806│99年度偵字第8806│
│查│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99年度上訴字第33│99年度上訴字第33│
│實│ │24號 │24號 │24號 │
│審├──┼────────┼────────┼────────┤
│ │判決│99年12月23日 │99年12月23日 │99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00年度台上字第1│100年度台上字第1│
│判│ │259號 │259號 │259號 │
│決├──┼────────┼────────┼────────┤
│ │確定│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17日 │100年3月1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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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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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9年2月19日晚間7│99年2月8日晚間至│97年1月12日晚間1│
│ │時許後至20日上午│10日上午不詳之時│0時許至13日上午 │
│ │不詳之時 │ │不詳之時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字第449│
│查│ │8號、第4763號、 │8號、第4763號、 │8號、第4763號、 │
│ │ │第5826號、第6957│第5826號、第6957│第5826號、第6957│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108│
│實│ │3號 │3號 │3號 │
│審├──┼────────┼────────┼────────┤
│ │判決│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
│判│ │876號 │876號 │876號 │
│決├──┼────────┼────────┼────────┤
│ │確定│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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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99年2月13日至16 │98年12月8日凌晨 │99年9月12日上午 │
│ │日下午不詳之時 │2時許 │6時許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緝字第 │
│查│ │8號、第4763號、 │8號、第4763號、 │379號 │
│ │ │第5826號、第6957│第5826號、第6957│ │
│ │ │號 │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訴字第439│
│實│ │3號 │3號 │號 │
│審├──┼────────┼────────┼────────┤
│ │判決│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日 │100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訴字第439│
│決│ │876號 │876號 │號 │
│ ├──┼────────┼────────┼────────┤
│ │確定│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1年2月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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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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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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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9年11月12日晚間│99年11月28日晚間│99年12月14日凌晨│
│ │7時許至14日上午7│ │4時許 │
│ │時間某日時 │ │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字第449│100年度偵字第449│
│查│ │8號、第4763號、 │8號、第4763號、 │8號、第4763號、 │
│ │ │第5826號、第6957│第5826號、第6957│第5826號、第6957│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108│
│實│ │3號 │3號 │3號 │
│審├──┼────────┼────────┼────────┤
│ │判決│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
│決│ │876號 │876號 │876號 │
│ ├──┼────────┼────────┼────────┤
│ │確定│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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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凌晨4│99年9月15日凌晨4│99年9月17日下午1│
│ │時許 │時許 │時至5時許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
│查│ │379號 │379號 │379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訴字第439│
│實│ │544號 │544號 │號 │
│審├──┼────────┼────────┼────────┤
│ │判決│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100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訴字第439│
│判│ │544號 │544號 │號 │
│決├──┼────────┼────────┼────────┤
│ │確定│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晚間1│99年9月27日晚間7│99年9月27日晚間7│
│ │0時30分許至16日 │時許至28日7時許 │時許至28日7時許 │
│ │上午10時許 │ │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
│查│ │379號 │379號 │379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訴字第439│
│實│ │544號 │544號 │號 │
│審├──┼────────┼────────┼────────┤
│ │判決│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100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上訴字第3│100年度訴字第439│
│判│ │544號 │544號 │號 │
│決├──┼────────┼────────┼────────┤
│ │確定│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詐欺 │電信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9年9月18日、20 │99年10月1日晚間6│
│ │日至23日及25日 │時34分5秒起至同 │
│ │ │年月10日晚間10時│
│ │ │8分44秒許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
│查│ │379號 │379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9│100年度訴字第439│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9│100年度訴字第439│
│判│ │號 │號 │
│決├──┼────────┼────────┤
│ │確定│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6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