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760號
TPDM,102,簡,2760,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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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德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年度偵字第10
67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胡德昌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 載外,犯罪事實第12行、第15行更補充「…零件材料、生活 起居及廚房等用品…」、「…如附表所示之家電等用品…」 ,及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胡德昌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10 2 年9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 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係著重於社會公共安全之保護,故該罪 之罪數應以行為為準,即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有不同 ,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之觀察,仍僅成立單純一罪。 故被告一失火行為所燒燬告訴人2 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電器 用品雖有不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身為鐵工技師,從 事屋頂鐵皮焊接工程時,本應注意避免工程進行中之焊接火 花掉落致引發火災一情,卻因疏忽致生本案過失犯行,致告 訴人如附表所示財物遭燒燬而受有估約新臺幣(下同)88萬 934 元之財產上損失(參見他字卷第87頁反面、第89頁反面 ),但幸無波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或釀致更嚴重之災禍, 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參以被告確有積極與告 訴人進行和解,惟因告訴人所要求賠償之金額達90萬至100 萬元,非被告之小康家庭經濟及受雇從事鐵工技師維生之狀 況所得負荷,致雙方迄今尚未得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財 產上損失(參見他字卷第98頁、本院前揭筆錄第2 頁至第3 頁),依此斟酌被告犯罪後態度尚佳,復兼衡被告之生活狀 況、高職畢業之教育知識程度(參見他字卷第97頁)及犯罪 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 │品牌及品項 │數量 │備註 │
├───┼─────────────┼────────┼─────────────┤
│ 一 │三洋牌窗型冷氣機 │4臺 │告證四損失清單(新品)、告│
├───┼─────────────┼────────┤證五之損失清單暨銷貨單、損│
│ 二 │國際牌窗型冷氣機 │2臺 │失項目暨附件三損失清單(服│
├───┼─────────────┼────────┤務材料)、附件四損失清單(│
│ 三 │國際牌變頻冷暖分離式1對2 │1組 │家電附件)、附件五損失清單│
├───┼─────────────┼────────┤(二手)、附件六損失清單(│
│ 四 │國際牌乾衣機 │2臺 │生活起居廚房用品)、附件七│
├───┼─────────────┼────────┤損失清單(倉庫用設備)(見│
│ 五 │國際牌洗衣機 │1臺 │他字卷第15頁至第51頁、第52│
├───┼─────────────┼────────┤頁至第79頁、第99頁至第109 │
│ 六 │衡式 烘碗機 │1臺 │頁) │
├───┼─────────────┼────────┤ │
│ 七 │國際牌電風扇 │14臺 │ │
├───┼─────────────┼────────┤ │
│ 八 │三洋牌電風扇 │3臺 │ │
├───┼─────────────┼────────┤ │
│ 九 │風騰 桌扇 │1臺 │ │
├───┼─────────────┼────────┤ │
│ 十 │大同 電鍋 │8臺 │ │
├───┼─────────────┼────────┤ │
│十一 │象印 10人單用電子鍋 │2臺 │ │
├───┼─────────────┼────────┤ │
│十二 │東龍 吸塵器 │2臺 │ │
├───┼─────────────┼────────┤ │




│十三 │東龍 開飲機 │1臺 │ │
├───┼─────────────┼────────┤ │
│十四 │東龍 熱水瓶 │2臺 │ │
├───┼─────────────┼────────┤ │
│十五 │日虹 14"抽風機 │3臺 │ │
├───┼─────────────┼────────┤ │
│十六 │日虹 16"抽風機 │1臺 │ │
├───┼─────────────┼────────┤ │
│十七 │日虹 12"抽風機 │1臺 │ │
├───┼─────────────┼────────┤ │
│十八 │三新 360轉吊扇 │2臺 │ │
├───┼─────────────┼────────┤ │
│十九 │聲寶 立式烘碗機 │1臺 │ │
├───┼─────────────┼────────┤ │
│二十 │聯統 壁扇 │1臺 │ │
├───┼─────────────┼────────┤ │
│二一 │風騰 排吸扇 │1臺 │ │
├───┼─────────────┼────────┤ │
│二二 │ 冷氣用線材 │7丸 │ │
├───┼─────────────┼────────┤ │
│二三 │ 銅管 │5箱 │ │
├───┼─────────────┼────────┤ │
│二四 │ 1/2×3.0PVC管 │5個 │ │
├───┼─────────────┼────────┤ │
│二五 │ 排水器 │2個 │ │
├───┼─────────────┼────────┤ │
│二六 │ 迴轉皿 │2個 │ │
├───┼─────────────┼────────┤ │
│二七 │ 高壓變壓器 │1個 │ │
├───┼─────────────┼────────┤ │
│二八 │ 上蓋A+B │1個 │ │
├───┼─────────────┼────────┤ │
│二九 │ 馬達 │1個 │ │
├───┼─────────────┼────────┤ │
│二九 │ 基板 │1個 │ │
├───┼─────────────┼────────┤ │
│三十 │ 驅動板 │1個 │ │
├───┼─────────────┼────────┤ │
│三一 │ 軸受 │4個 │ │
├───┼─────────────┼────────┤ │




│三二 │ 磁控管 │1個 │ │
├───┼─────────────┼────────┤ │
│三三 │ 鋁梯(12呎) │1個 │ │
├───┼─────────────┼────────┤ │
│三四 │ 鋁梯(14呎) │1個 │ │
├───┼─────────────┼────────┤ │
│三五 │ 燈具 │1個 │ │
├───┼─────────────┼────────┤ │
│三六 │ 20W雙管 │2個 │ │
├───┼─────────────┼────────┤ │
│三七 │ 40W雙管 │4個 │ │
├───┼─────────────┼────────┤ │
│三八 │ 上下碗架(白鐵) │2個 │ │
├───┼─────────────┼────────┤ │
│三九 │ 1.5米洗衣機給水管) │10個 │ │
├───┼─────────────┼────────┤ │
│四十 │ 2米洗衣機給水管) │5個 │ │
├───┼─────────────┼────────┤ │
│四一 │基板 │8個 │ │
│ │039G5340S │ │ │
│ │039G5350A │ │ │
│ │039G5352A │ │ │
│ │039G5308S │ │ │
│ │039G5340S │ │ │
│ │039G5352A │ │ │
│ │039G5366A │ │ │
│ │039G5366A │ │ │
├───┼─────────────┼────────┤ │
│四二 │零星線材 │6丸 │ │
│ │2.0×3C │ │ │
│ │2.0×2C │ │ │
│ │3.5×3C │ │ │
│ │3.5×2C │ │ │
│ │2.0×4C │ │ │
├───┼─────────────┼────────┤ │
│四三 │ 冰箱 │4臺 │ │
├───┼─────────────┼────────┤ │
│四四 │ 洗衣機 │5臺 │ │
├───┼─────────────┼────────┤ │
│四五 │格拉瓦洛克2件組密封盒 │4個 │ │




├───┼─────────────┼────────┤ │
│四六 │清香茶具組 │1個 │ │
├───┼─────────────┼────────┤ │
│四七 │玻璃杯1組 │1個 │ │
├───┼─────────────┼────────┤ │
│四八 │雙層多用蒸鍋 │3個 │ │
├───┼─────────────┼────────┤ │
│四九 │迪士尼餐具 │1個 │ │
├───┼─────────────┼────────┤ │
│五一 │康寧微烤餐具八件組 │1個 │ │
├───┼─────────────┼────────┤ │
│五二 │雙層提鍋組 │12個 │ │
├───┼─────────────┼────────┤ │
│五三 │養生特級砂鍋 │6個 │ │
├───┼─────────────┼────────┤ │
│五四 │Glass lock保鮮盒八件組 │1個 │ │
├───┼─────────────┼────────┤ │
│五五 │膳魔師炒菜鍋 │1個 │ │
├───┼─────────────┼────────┤ │
│五六 │有田燒/伊賀燒餐具十件組 │11個 │ │
├───┼─────────────┼────────┤ │
│五七 │水晶紅酒杯六件組 │3個 │ │
├───┼─────────────┼────────┤ │
│五八 │蝶之舞三層糖果盒 │1個 │ │
├───┼─────────────┼────────┤ │
│五九 │奈米直火沙鍋 │2個 │ │
├───┼─────────────┼────────┤ │
│六十 │樂美雅餐盤四件組 │7個 │ │
├───┼─────────────┼────────┤ │
│六一 │骨瓷手繪碗組 │10個 │ │
├───┼─────────────┼────────┤ │
│六二 │樂美雅杯壺五件組 │6個 │ │
├───┼─────────────┼────────┤ │
│六三 │膳魔師真空保溫瓶三件組 │3個 │ │
├───┼─────────────┼────────┤ │
│六四 │電磁爐燒烤盤 │8個 │ │
├───┼─────────────┼────────┤ │
│六五 │日式蒸煮鍋 │1個 │ │
├───┼─────────────┼────────┤ │
│六六 │不鏽鋼保溫燜燒提鍋2公升 │1個 │ │




├───┼─────────────┼────────┤ │
│六六 │青花瓷器 │1個 │ │
├───┼─────────────┼────────┤ │
│六七 │蜂巢式平底鍋 │2個 │ │
├───┼─────────────┼────────┤ │
│六八 │日本家用型燜燒鍋 │1個 │ │
├───┼─────────────┼────────┤ │
│六九 │水果餐皿 │1個 │ │
├───┼─────────────┼────────┤ │
│七十 │歐風大水果敏14" │1個 │ │
├───┼─────────────┼────────┤ │
│七一 │歐風沙拉皿 │1個 │ │
├───┼─────────────┼────────┤ │
│七二 │省水清洗王 │1個 │ │
├───┼─────────────┼────────┤ │
│七三 │青花蟠龍茶具組 │1個 │ │
├───┼─────────────┼────────┤ │
│七四 │國際牌窗型冷氣 │不詳 │ │
│ │國際牌分離式冷氣 │ │ │
│ │日立牌窗型冷氣 │ │ │
│ │聲寶牌窗型冷氣 │ │ │
│ │日立牌窗型冷氣 │ │ │
│ │東元牌窗型冷氣 │ │ │
│ │三洋牌窗型冷氣 │ │ │
│ │敬泰窗型冷氣 │ │ │
│ │大同牌窗型冷氣 │ │ │
│ │吉普生窗型冷氣 │ │ │
│ │大同變頻分離式 │ │ │
│ │聲寶分離式冷氣 │ │ │
│ │三洋分離式冷氣 │ │ │
│ │歌林窗型冷氣 │ │ │
│ │松林夏分離式冷氣 │ │ │
│ │松格分離式冷氣 │ │ │
│ │三菱分離式冷氣 │ │ │
│ │東元直立式冷氣機 │ │ │
│ │LG滾筒洗脫烘 │ │ │
│ │三洋29吋平面電視機 │ │ │
│ │三洋電視機 │ │ │
│ │三洋洗衣機 │ │ │
│ │三菱三門冰箱 │ │ │




│ │東元三門冰箱 │ │ │
│ │夏普二門冰箱 │ │ │
├───┼─────────────┼────────┤ │
│七五 │大同電鍋 │1個 │ │
├───┼─────────────┼────────┤ │
│七六 │SHARP冰箱兩門 │1個 │ │
├───┼─────────────┼────────┤ │
│七七 │日立洗衣機(小台) │1個 │ │
├───┼─────────────┼────────┤ │
│七八 │LG洗衣機(大臺) │1個 │ │
├───┼─────────────┼────────┤ │
│七九 │國際牌淨水器 │1個 │ │
├───┼─────────────┼────────┤ │
│八十 │開飲機 │1個 │ │
├───┼─────────────┼────────┤ │
│八一 │炒菜鍋 │1個 │ │
├───┼─────────────┼────────┤ │
│八二 │大同10人份不銹鋼內鍋 │1個 │ │
├───┼─────────────┼────────┤ │
│八三 │大同10人份內鍋蓋 │1個 │ │
├───┼─────────────┼────────┤ │
│八四 │不鏽鋼水槽 │1個 │ │
├───┼─────────────┼────────┤ │
│八五 │魚缸 │1個 │ │
├───┼─────────────┼────────┤ │
│八六 │調味盒 │1個 │ │
├───┼─────────────┼────────┤ │
│八七 │不鏽鋼茶壺(5L) │1個 │ │
├───┼─────────────┼────────┤ │
│八八 │不鏽鋼茶壺(9L) │1個 │ │
├───┼─────────────┼────────┤ │
│八九 │三祥乾洗機 │1個 │ │
├───┼─────────────┼────────┤ │
│九十 │不鏽鋼蒸魚盤 │1個 │ │
├───┼─────────────┼────────┤ │
│九一 │不鏽鋼湯鍋(小) │1個 │ │
├───┼─────────────┼────────┤ │
│九二 │不鏽鋼鍋蓋 │1個 │ │
├───┼─────────────┼────────┤ │
│九三 │不鏽鋼34cm茶盤 │1個 │ │




├───┼─────────────┼────────┤ │
│九四 │不鏽鋼把手湯鍋24cm(後鍋)│1個 │ │
├───┼─────────────┼────────┤ │
│九五 │不鏽鋼鍋(中) │1個 │ │
├───┼─────────────┼────────┤ │
│九六 │把手不鏽鋼湯鍋(26CM) │1個 │ │
├───┼─────────────┼────────┤ │
│九七 │把手不鏽鋼鍋(32CM) │1個 │ │
├───┼─────────────┼────────┤ │
│九八 │雙耳湯鍋(24CM) │1個 │ │
├───┼─────────────┼────────┤ │
│九九 │微電腦微波爐 │1個 │ │
├───┼─────────────┼────────┤ │
│一○○│小廚師烘碗機 │1個 │ │
├───┼─────────────┼────────┤ │
│一○一│衡式烘碗機 │1個 │ │
├───┼─────────────┼────────┤ │
│一○二│浴室上方材料已燒燬溶掉(扇│ │ │
│ │葉、迴轉盤、風輪) │ │ │
├───┼─────────────┼────────┤ │
│一○三│豪山抽油煙機 │1個 │ │
├───┼─────────────┼────────┤ │
│一○四│油煙管25尺風管材料 │1個 │ │
├───┼─────────────┼────────┤ │
│一○五│櫻花瓦斯爐 │1個 │ │
├───┼─────────────┼────────┤ │
│一○六│廚具、爐台、右水槽 │1個 │ │
├───┼─────────────┼────────┤ │
│一○七│菜刀(小) │2個 │ │
├───┼─────────────┼────────┤ │
│一○八│水果刀 │3個 │ │
├───┼─────────────┼────────┤ │
│一○九│菜刀(大) │1個 │ │
├───┼─────────────┼────────┤ │
│一一○│不鏽鋼蒸架(大) │1個 │ │
├───┼─────────────┼────────┤ │
│一一一│不鏽鋼蒸架(小) │2個 │ │
├───┼─────────────┼────────┤ │
│一一二│木頭砧板 │1個 │ │
├───┼─────────────┼────────┤ │




│一一三│方型中肉錘 │1個 │ │
├───┼─────────────┼────────┤ │
│一一四│碗夾 │1個 │ │
├───┼─────────────┼────────┤ │
│一一五│刨刀 │1個 │ │
├───┼─────────────┼────────┤ │
│一一六│開罐器 │1個 │ │
├───┼─────────────┼────────┤ │
│一一七│漏勺 │1個 │ │
├───┼─────────────┼────────┤ │
│一一八│鬃刷 │1個 │ │
├───┼─────────────┼────────┤ │
│一一九│豬毛鬃刷 │1個 │ │
├───┼─────────────┼────────┤ │
│一二○│喜特麗熱水器 │1個 │ │
├───┼─────────────┼────────┤ │
│一二一│塑膠盆(小) │不詳 │ │
├───┼─────────────┼────────┤ │
│一二二│塑膠盆(中) │不詳 │ │
├───┼─────────────┼────────┤ │
│一二三│家俱衣架 │不詳 │ │
├───┼─────────────┼────────┤ │
│一二四│12尺竹竿 │2個 │ │
├───┼─────────────┼────────┤ │
│一二五│曬衣架 │3包 │ │
├───┼─────────────┼────────┤ │
│一二六│尼龍掃把 │1個 │ │
├───┼─────────────┼────────┤ │
│一二七│塑膠畚箕 │1個 │ │
├───┼─────────────┼────────┤ │
│一二八│剪刀 │1個 │ │
├───┼─────────────┼────────┤ │
│一二九│磁高杯 │1個 │ │
├───┼─────────────┼────────┤ │
│一三○│中型方盤 │1個 │ │
├───┼─────────────┼────────┤ │
│一三一│國際除濕機 │1個 │ │
├───┼─────────────┼────────┤ │
│一三二│A區木台車附輪 │10個 │ │
├───┼─────────────┼────────┤ │




│一三三│B區貨架二層 │2片 │ │
├───┼─────────────┼────────┤ │
│一三四│C區貨架上下 │2片 │ │
├───┼─────────────┼────────┤ │
│一三五│D區貨架上下 │2片 │ │
├───┼─────────────┼────────┤ │
│一三六│E區貨架 │1片 │ │
├───┼─────────────┼────────┤ │
│一三七│浴室天花板 │1間 │ │
├───┼─────────────┼────────┤ │
│一三八│4路數微影像監視器 │1臺 │ │
├───┼─────────────┼────────┤ │
│一三九│20M槍型紅外線攝影機 │1臺 │ │
├───┼─────────────┼────────┤ │
│一四○│19吋電腦顯示器 │1臺 │ │
├───┼─────────────┼────────┤ │
│一四一│管線材料費 │1式 │ │
├───┼─────────────┼────────┤ │
│一四二│五金另料 │不詳 │ │
├───┼─────────────┼────────┤ │
│一四三│工事費用 │1式 │ │
└───┴─────────────┴────────┴─────────────┘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671號
被 告 胡德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德昌係鐵工技師,緣張雲禎莊蓮花前向李五妹(所涉公 共危險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房屋及該屋後方鐵皮屋經營電器商品買賣及修繕 生意,並將上開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因上開鐵皮屋頂發生 漏水情事,張雲禎莊蓮花遂要求李五妹進行修繕,李五妹 則委請經營「力億鋁門窗」商號之吳有福、吳俊逸父子(2 人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估價重製上開鐵皮 屋頂,後經吳俊逸再行雇用胡德昌薛嘉豪(所涉公共危險 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施作上開鐵皮屋頂。嗣胡德昌於民 國101年8月12日上午11時46分,在上開鐵皮屋頂上進行焊接 工程時,本應注意該鐵皮屋頂下方之倉庫內仍擺放許多電器 用品,於屋頂上進行焊接工程時,火花若掉落至下方倉庫, 即有可能引發火災,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致使焊接火花掉落倉庫內引燃倉庫內易燃物品而引起火災, 火勢致使倉庫內堆疊之家電用品燒燬,西面鐵皮屋簷、鐵架 、鐵柵欄受熱變鐵銹色、鐵欄柵前之木架及架上物品受燒燬 、燒穿,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張雲禎莊蓮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胡德昌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訊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人張雲禎莊蓮花│全部犯罪事實。 │
│ │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 │
├──┼──────────┼─────────────┤
│ 3 │同案被告薛嘉豪、楊宗│被告胡德昌有於上開時地施作│
│ │斐於偵訊中之供述 │鐵皮屋頂之焊接工程,且不慎│
│ │ │引發火災之事實。 │
├──┼──────────┼─────────────┤
│ 4 │同案被告吳俊逸、吳有│同案被告李五妹委請同案被告│
│ │福、李五妹於警詢、偵│吳俊逸、吳有福估價重製上開│
│ │查中之供述 │鐵皮屋頂後,同案被告吳俊逸
│ │ │雇用被告胡德昌進行鐵皮屋頂│




│ │ │施作時,不慎引發火災之事實│
│ │ │。 │
├──┼──────────┼─────────────┤
│ 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 │本件起火原因為施工不慎致起│
│ │年8月29日火災原因調 │火燃燒之事實。 │
│ │查鑑定書1份 │ │
└──┴──────────┴─────────────┘
二、核被告胡德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以外之其他物品罪嫌。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 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嫌云云。經查,建築物之燒燬必須 達於使該建築物喪失效用而言,即屬於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 分燒燬,始足當之。惟本件失火係造成上開鐵皮屋簷、鐵架 、鐵柵欄受熱變鐵銹色之情形,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並未 達喪失主要效用之程度。是本件失火並未造成建築物結構之 毀壞,與燒燬之要件有間,告訴暨報告意旨尚有誤會,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怡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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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