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659號
TPDM,102,審附民,659,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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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59號
原   告 陳正然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蔣韻林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被告蔣韻林因傷害附帶民訴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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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