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19號
原 告 張黛娜 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被 告 廖國丞
葉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