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1487號
TPDM,102,審簡,1487,2013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添貴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輔 佐 人 鄭牡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573
、11059、1110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添貴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並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均以徒手竊取之方式」、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添貴於102年10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 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 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復為個人利益,又多次竊取彩 券行內之彩券,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本 不宜寬待,惟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且已賠 償告訴人吳淑芬、楊金蘭楊梅貴林麗燕林慧瓊等所受 損害之金額及車馬費,以彌補其損失,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在卷為憑,又被告目前身有疾患,腰椎骨折,並預計切除膽 囊,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參。本院兼衡 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害 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 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 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刮刮樂種類、數量│主文欄 │
│ │ │ │ │、價值 │ │
├──┼──────┼────────┼───┼────────┼──────────┤
│ 1 │102年3月28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林慧瓊│新台幣(下同)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9時3分許 │南路602號「有利 │ │200 元之刮刮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彩券行」 │ │黃金傳奇」共26張│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共計72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102年4月13日│臺北市大安區師大│吳淑芬│1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6時25分許 │路52號「佳佳彩券│ │找到錢」、「喜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行」 │ │天降」共30張,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計3000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1年11月24 │臺北市信義區虎林│楊金蘭│2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日19時40分許│街82巷8號「一路 │ │超級777」35張、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發彩券行」 │ │100元之「熱錢」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23張,共計93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102年3月19日│新北市鶯歌區育英│楊梅貴│1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7時3分許 │路「光明彩券行」│ │瘋狂888」36張,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共計36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102年4月7日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林麗燕│500元之刮刮樂「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0分許 │路193號「喜相逢 │ │黃金城」11張,共│,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彩券行」 │ │計55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