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812號
TPDM,102,審易,1812,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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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璟妤 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248
號、102年度偵字第3028號、102年度偵字第5271號、102年度偵字
第8656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璟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 實
一、廖璟妤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 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6月、4月 確定,上開2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2號判處有期 徒刑7月、5月(共3罪)、3月(共7罪)、6月(共2罪)、4 月(共13罪)確定、以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上開2案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後,與前開執行案(有期徒刑1年1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 100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廖璟妤仍不知悔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 101年4月起至同年11月間,利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或代購商 品之訊息,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 可代購或出售商品,使附表所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廖璟 妤有出售或代購商品之意,而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時間,將附 表所載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廖璟妤聶蘋蘋聶民榮郭淑萍 (上3人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筱凡(由檢察官另案偵 辦中)之帳戶內,而交付價款予廖璟妤,然廖璟妤於收受款 項後,並未依約交付允諾出售或代購之商品,且經該等被害 人催討,均藉故拖延,該等被害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三、案經附表所列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信義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本案 被告所犯係非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復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廖璟妤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 人侯宏宗李宜霖林宥良、黃俊源、林根逸、歐陽幸亞、 曾宇玄許秀娟陳建智鄭嘉宏賴羿帆郭宸豪王騏 弘、鄒子賢、黃怡倩樊葳葳、李承恩、黃重元、盧孟禹高語涵黃采瑩林芸美池宛庭、賈才、凌婉馨馬炳順張祐禎江添財黃若蘋陳欣微、皇甫嘉、林俊輝、詹 彣慧、姜勇丞、指述在卷(見102偵3028號卷一第35頁至第 36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43 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50頁、第51頁至 第52頁、第53頁、第54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57頁、第58 頁至第60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 第66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2頁、第73頁、第74 頁至第75頁、第76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1頁、 第82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87頁至第88 頁、第89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94、第95頁至第96頁、第 97頁至第98頁、第99頁至第101頁、102偵3028號卷四第8頁 、新北地檢102偵3668號卷第9頁至第10頁、第22頁、第30頁 至第31頁、102偵8656號卷第2頁至第4頁、第5頁至第6頁、 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44頁、第161頁至第164頁),復經證人 聶民榮(見101偵25248號卷第7頁至第8頁、102偵3028 號卷 一第17頁至第23頁、102偵3028號卷四第9頁至第11頁、101 偵25248號卷第136頁至第138頁)、證人郭淑萍(見101偵 2524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44頁至第148頁)、證人聶 蘋蘋(見102偵3028號卷一第25頁至第31頁、102偵3028 號 卷三第194頁至第197頁)、證人李筱凡證述纂詳(見新北地 檢102偵3668號卷第6頁至第7頁),且有被害人侯宏宗提供 之匯款單據(見101偵25248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被害人 黃怡倩提供之匯款單據、存摺影本、詐騙網頁列印資料(見 101偵25248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0頁)、被害 人盧孟禹提供之匯款單據、詐騙網頁列印資料、手機訊息對 話紀錄列印資料(見101偵25248號卷第76頁至第87頁)、被 害人李宜霖提供之匯款單據、往來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 101偵3028號卷二第7頁、第13頁至第26頁)、被害人林宥良



提供之存摺影本、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二 第32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38頁)、被害人黃俊源提供之 存摺影本(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被害人 林根逸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 號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第59頁至第60頁)、被害人歐陽幸 亞提供之匯款紀錄、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 二第61頁至第73頁)、被害人曾于玄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 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80頁、第83頁)、被 害人許秀娟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 3028號卷二第88頁、第93頁)、被害人陳建智提供之存摺影 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100頁至第 101頁、第105頁至第106頁)、被害人鄭嘉宏之拍賣網頁列 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107頁、第111頁)、被害人 賴羿帆提供之存摺影本、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 二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24頁至第125頁)、被害人郭宸豪 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手機訊息對話列印資 料(見10 1偵3028號卷二第130頁、第135 頁至第151頁)、 被害人王騏弘提供之存摺影本、匯款紀錄、網頁列印資料( 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158頁至第164頁、第167頁至第169頁 )、被害人鄒子賢提供之匯款單據(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 176頁)、被害人樊葳葳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01偵3028號卷 二第185頁)、被害人李承恩提供之匯款紀錄、拍賣網頁列 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二第194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被害人黃重元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 101偵3028號卷二第206頁、第212頁)、被害人高語涵提供 之存摺影本、手機訊息對話列印資料、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見10 1偵3028號卷二第219頁至第220頁、第228頁至第238頁 )、被害人黃采瑩提供之匯款單據(見101偵3028號卷三第6 頁)、被害人林芸美提供之匯款紀錄、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見101偵3028號卷三第18頁、第20頁至第24頁)、被害人池 宛庭提供之匯款單據、網頁及手機訊息對話列印資料(見 101偵3028號卷三第30頁、第35頁至第58頁)、被害人賈才 提供之匯款單據、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三 第66頁、第70頁至第71頁)、被害人凌婉馨提供之匯款單據 、手機訊息對話翻拍照片及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 1偵 3028號卷三第75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93頁)、被害人馬 炳順提供之匯款單據、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 101偵3028號卷三第97頁至第99頁、第102頁至第108頁)、 被害人張祐禎提供之匯款單據、詐騙帳號之手機翻拍照片( 見101偵3028號卷三第114頁、第119頁)、被害人江添財



供之存摺影本(見101偵302 8號卷三第125頁)、被害人黃 若蘋提供之匯款紀錄、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手機訊息對話列 印資料(見101偵3028號卷三第144頁、第139頁至第141頁) 、被害人陳欣微提供之匯款單據(見101偵3028號卷四第44 頁)、被害人皇甫嘉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新北地檢102偵3668號卷第11頁、第 18頁至第21-1頁)、被害人林俊輝提供之存摺影本、拍賣網 頁列印資料(見新北地檢102偵3668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 第27頁)、被害人詹彣慧提供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新北 地檢102偵3668號卷第34頁至第37頁)、被害人姜勇丞提供 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102偵8656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1年10月9日國世南京東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29頁反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2年3月20日國世南京東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四第51頁至第55頁)、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1年12月10日(101)國世忠孝字第0373 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102年12月21日(10 1)國世忠孝字 第0391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101年12月10日(101)國世忠 孝字第0370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 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一第130頁至第133頁、第134頁至第 137頁、第138頁至第14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02年1月11日(102)國世忠孝字第0018號函暨附件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30 28號 卷四第15頁至第2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1年11月 14日一松山字第00121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一第14 2頁至第148頁)、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1年12月19日一松山字第00140號函 暨附件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 3028號卷一第14 9頁至第156頁)、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2年1月29日一松山字第00010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四第37頁至第38頁)、第一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年3月21日一松山字第00022號函暨附 件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 號卷四第56頁至第7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 101年11月12日(101)兆銀北復字第037號函暨附件0000000 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一第157 頁至第15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102年1月 14日(102)兆銀北復字第002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1偵3028號卷四第30頁至第33 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101年11月23日(101 )兆銀北復字第039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與交易明細(見10 1偵3028號卷一第160頁至第162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復興分行102年1月15日(102)兆 銀北復字第004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與交易明細(見10 1偵3028號卷四第34頁至第36頁)、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2年1月7日(101)兆銀信營字第 003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 101偵30 28號卷一第163頁至第16 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101年11月22日(101)國世松山字第184號函暨 附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101年12月28日(101)國世松山 字第204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000000 000000號帳 戶)(見新北地檢102偵3668號卷第48頁至第51-1頁、第52 頁至第60頁反面),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21、30分別先後兩次詐騙行為均係針對同一 人所實施,其所為應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利用同一之機 會,密切、緊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 要件,侵害同一之法益,應為接續犯,而應包括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犯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83號、97年度易字第 2352號、98年度易字第828號判刑確定,且曾入監服刑一年 餘,出獄後卻仍以相同手法再向多名被害人施以詐術,顯見 其擅忘前懲,其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破 壞交易秩序,所為殊不足取;而於審理中多次稱可返還被害 人財物,卻未遵其履行,然竟有資力前往日本旅遊,復向本 院誆稱已取得「日本語能力試驗」之一級資格而去日本從事 翻譯工作云云,惟經本院向公益財團法人日本交流協會台北 事務所查證,被告並未合格通過一級考試,顯見被告仍信口 雌黃,毫無悔意,是本應科以被告高度之刑罰,惟參酌其犯 後尚知坦承犯行,現已陸續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並賠償款 項,暨其犯罪手段、動機、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檢察官請 求從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編號一部份,於101年4月6日、10 1年4月11日、101年5月28日先後詐取告訴人侯宏宗6萬4500 元、3萬9000元、5900元,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惟此部份被告否認犯行,又告訴人侯宏宗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亦稱此部份被告業已交付相關物品,並未被詐騙等 語,是此部份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 罪,與前開附表一編號1論罪部份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 詐欺手法 │被害人付款日│匯款金額 (│匯款轉入之帳戶│ 宣告刑 │
│ │ │ │期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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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侯宏宗 │於網路代購玩│101年5月17 │484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南│廖璟妤犯詐欺取│
│ │ │具配件物品 │日 │ │京東路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 │ │ │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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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宜霖 │於YAHOO拍賣 │101年5月2日 │4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網站刊登出售│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暗黑破壞神3 │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美版限量典藏│ │ │廖璟妤 │ │
│ │ │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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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宥良 │於YAHOO拍賣 │101年5月8日 │3969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網站刊登出售│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海賊王ONE │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PIECE商品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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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俊源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15日│8619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遊│ │ │行 │財罪,累犯,處│
│ │ │戲商品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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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根逸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18日│6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三 │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典藏版遊戲 │ │ │廖璟妤 │ │
│ │ │軟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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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歐陽幸亞│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23日│6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遊戲│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軟體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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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曾宇玄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24日│6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三 │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遊戲軟體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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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許秀娟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25日│6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遊戲│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軟體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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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建智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29日│66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典藏│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版遊戲軟體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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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鄭嘉宏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5月30日│457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白│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星公主公仔 │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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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賴羿帆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6月3日 │66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典藏│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版遊戲軟體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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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郭宸豪 │於奇摩拍賣網│101年6月15日│46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忠│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海│ │ │孝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賊王人魚公主│ │ │0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白星模型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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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欣微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6月25日│665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暗│ │ │行 │財罪,累犯,處│
│ │ │黑破壞神DIAB│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LO 3典藏版遊│ │ │聶民榮 │ │
│ │ │戲軟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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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詹彣慧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7月4日 │1405元 │國泰世華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超│ │ │山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可愛貓咪手機│ │ │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耳機塞 │ │ │李筱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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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皇甫嘉 │於YAHOO奇摩 │101年7月25日│2700元 │國泰世華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山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演唱會週│ │ │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邊商品 │ │ │李筱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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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林俊輝 │於YAHOO奇摩 │101年8月4日 │2605元 │國泰世華銀行松│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山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超可愛貓│ │ │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咪手機孔耳機│ │ │李筱凡 │ │
│ │ │塞2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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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王騏弘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11日│2萬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代購iPhone5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手機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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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鄒子賢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14日│2萬160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iPhone5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手機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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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樊葳葳 │於網路刊登代│101年9月14日│1萬100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購iPhone5手 │ │ │行 │財罪,累犯,處│
│ │ │機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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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李承恩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14日│6萬480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iPhone5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手機3支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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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黃怡倩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14日│6萬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iPhone5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壹年。│
│ │ │手機3支 │ │ │聶民榮 │ │
│ │ │ ├──────┼─────┼───────┤ │
│ │ │ │101年9月26日│2萬5700元 │兆豐銀行台北復│ │
│ │ │ │ │ │興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郭淑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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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黃重元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16日│1萬5000元 │兆豐銀行台北復│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興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手機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郭淑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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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盧孟禹 │於YAHOO奇摩 │101年9月21日│3萬100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iPhone手│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拾月。│
│ │ │機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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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高語涵 │於YAHOO奇摩 │101年10月4日│316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代購東京香蕉│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蛋糕5盒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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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黃采瑩 │於YAHOO奇摩 │101年10月5日│1760元 │第一銀行松山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 │ │行 │財罪,累犯,處│
│ │ │出售東京香蕉│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蛋糕 │ │ │聶民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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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姜勇丞 │於YAHOO奇摩 │101年10月12 │2萬4990元 │臺北捷運市府站│廖璟妤犯詐欺取│
│ │ │拍賣網站刊登│日 │ │當面付現。 │財罪,累犯,處│
│ │ │代購豹紋蛋糕│ │ │ │有期徒刑捌月。│
│ │ │、長頸鹿蛋糕│ │ │ │ │
│ │ │、貓咪蛋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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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林芸美 │於網路刊登出│101年10月28 │3760元 │國泰世華銀行南│廖璟妤犯詐欺取│
│ │ │售東京香蕉蛋│日 │ │京東路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糕 │ │ │0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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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池宛庭 │於網路聲稱可│101年10月29 │9萬4500元 │兆豐銀行台北復│廖璟妤犯詐欺取│
│ │ │代購機票 │日 │ │興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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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賈才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0月29 │1萬250元 │兆豐銀行台北復│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 │日 │ │興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iPAD mini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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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凌婉馨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1月8日│3000元 │兆豐銀行台北復│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平│101年11月10 │1萬3000元 │興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板電腦 │日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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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馬炳順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1月14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南│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 │日 │ │京東路分行 │財罪,累犯,處│
│ │ │iPAD mini │ │ │000000000000號│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廖璟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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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張祐禎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1月16 │1萬2000元 │兆豐銀行信義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 │日 │ │行 │財罪,累犯,處│
│ │ │iPAD mini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聶蘋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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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江添財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1月23 │1萬4363元 │兆豐銀行信義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 │日 │ │行 │財罪,累犯,處│




│ │ │iPAD mini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聶蘋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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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黃若蘋 │於露天拍賣網│101年11月24 │1萬500元 │兆豐銀行信義分│廖璟妤犯詐欺取│
│ │ │站刊登出售 │日 │ │行 │財罪,累犯,處│
│ │ │iPAD mini │ │ │00000000000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聶蘋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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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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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