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2年度,44號
TPDM,102,侵附民,44,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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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
附民原告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附民原告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何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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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