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10號
TPDM,101,金重訴,10,2013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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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煥五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魏釷沛律師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陶煥昌
      陶家森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陶煥為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周鼎
選任辯護人 王存淦律師
      王寶蒞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陳立業
選任辯護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 陳焜昇律師
被   告 葉治平
      張孟泉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瀅晴律師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葛興光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張桂元
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律師
      曾冠銓律師
      劉衡慶律師
被   告 黃瓊玫
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傅子恩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邵昕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林丹  女 59歲(民國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程儀賢
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林美欄 女 
      高韓僑 女 
上2人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521 號、第235441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9號、第
83號;101 年度偵字第7626號及98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陶煥五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共同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有關文件、紀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陶煥昌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陶家森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有關紀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陶煥為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周鼎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同藏匿人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秦庠鈺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陳信宏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葉治平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張孟泉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黃瓊玫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有關文件,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傅子恩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有關文件,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邵昕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林丹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林美欄共同藏匿人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高韓僑共同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隱匿有關紀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陶煥五高韓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無罪。陳立業葛興光張桂元程儀賢,均無罪。
事 實
一、背景事實:
(一)陶煥五係亨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 設立登記,下稱亨豐公司)董事長,陶煥昌陶煥為、陶 家森分係陶煥五之二哥、三哥、四哥,並分別掛名擔任亨 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而陶煥昌原為資深記者。(二)周鼎曾於88年間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潛逃出境滯留 美國,經本院以另案發布通緝,迄99年12月2 日返國始遭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逮捕歸案(該案業經本院以10 0 年度金重訴11號判決有罪確定,經上訴後,目前由臺灣 高等法院審理中)。
(三)秦庠鈺(原名秦家玉,前因涉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案件, 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有罪,經上訴後 ,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係鼎立國際集團總裁,其 與陶煥五兄弟為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篤行五村自幼相識之 友人。
(四)陳信宏葉治平張孟泉陶煥五陶煥昌周鼎之友人 ,而陳信宏曾為中國電視公司主播,現為民眾日報社記者



葉治平則係前翡翠雜誌社副社長。
(五)黃瓊玫秦庠鈺好友張運智(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表妹,並於100 年5 月2 日起 經張運智介紹給陶煥五,擔任會計工作;傅子恩則為陶煥 五之好友,並曾在亨豐投資公司任職。
(六)邵昕周鼎之表弟,身為藝人且為捌捌玖玖整合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捌捌玖玖行銷公司)及何善之涮羊肉食品 有限公司(下稱何善之公司)之董事。
(七)林丹係與周鼎認識10餘年之友人,在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致和證券)東門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林美欄為周 鼎之配偶;高韓僑陶煥五之好友,且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日盛銀行)總行之法務人員。
二、陶煥五周鼎陶家森葉治平秦庠鈺基於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之犯意聯絡,共同犯以連 續高價買入及相對成交之方式操縱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碩天公司,集中交易市○○○○○○號3617)股票價格 犯行部分,及陶煥昌陶煥為陳信宏邵昕張孟泉、黃 瓊玫、傅子恩林丹分別基於幫助他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 5 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犯行之故意,幫助上開人等操 縱碩天公司股票價格部分,分述如下:
(一)緣周鼎於99年12月2 日自美返國後,透過舊識陶煥昌及葉 治平之介紹,陸續認識陶煥五陶家森陳信宏張孟泉 等人,陶煥五因得悉周鼎熟稔股票市場之交易手法,即於 100 年初聚會時,與周鼎陶煥昌葉治平等人協議合作 投資股票,嗣陶煥五周鼎即於100 年2 月農曆春節過後 ,前往鼎立國際集團位在臺北市東興路之辦公處所會見秦 庠鈺,周鼎原欲將其所有之一批與台灣歷史相關之古董文 物,以新臺幣(下同)5 億元之價格出售予秦庠鈺,用以 籌措資金,惟因秦庠鈺無意購買該批古董文物,當時僅同 意借予陶煥五周鼎等人1 億元,嗣於100 年3 月1 日與 陶煥五簽訂為期6 個月之借據後,當場在前揭東興路辦公 處所將1 億元現金交付與陶煥五陶煥五周鼎旋於同日 透過陶煥昌葉治平張孟泉,與不知情之胡家柔(葉治 平配偶)、張莉華張孟泉胞姐)等人協助,將其中9,90 0 萬元現金分別存入陶煥五陶煥昌張莉華、胡家柔等 人在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松山分公司 之股款交割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永春分 行帳戶,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總公 司之股款交割帳戶日盛銀行南京分行帳戶內,所餘100 萬 元則由陶煥五留作日常庶務支出之用。




(二)周鼎陶煥五陶家森葉治平等人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 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避免破 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竟仍共同基於違 反上開規定操縱碩天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於周鼎陶煥五向當時尚無犯意聯絡之秦庠鈺取得第一筆1 億元資 金後,自100 年3 月7 日起開始炒作碩天公司股票,並由 周鼎負責決定買賣碩天股票之價格、數量及使用之帳戶等 主要操盤行為,並另負責向致和證券東門分公司喊盤下單 ;葉治平及於100 年5 月間始加入之陶家森則主要負責依 據周鼎之指示,向其餘證券公司喊盤下單,偶亦會協助交 割款之存、提作業;陶煥五則主要負責籌措交割款項。另 由知情具有幫助犯意之張孟泉主要負責大額交割款之存、 提、匯款作業,知情且具有幫助犯意之陳信宏傅子恩黃瓊玫陶煥昌有時亦依陶煥五之指示配合大額交割款之 存、提、匯款等幫助行為,渠等並各自提供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及股票交割帳戶以供下單買賣碩天公司股票之用 ,帳戶存摺、印章則大部分交由陶煥五統一保管。迄100 年3 月下旬,因周鼎陶煥五先前向秦庠鈺取得之1 億元 即將用罄,渠2 人復多次遊說秦庠鈺繼續貸予資金,秦庠 鈺遂於100 年3 月28日、4 月11日及4 月13日各再出借2, 000 萬元、2,000 萬元及3,000 萬元款項予周鼎陶煥五 。迨於100 年4 月中旬,因周鼎陶煥五欲再次向秦庠鈺 借貸鉅額款項,並向秦庠鈺表示若未繼續提供資金,則其 先前借出之款項有可能無法取回,陶煥五周鼎並口頭承 諾秦庠鈺可分得6 成獲利,周鼎陶煥五等人則朋分其餘 4 成獲利,而秦庠鈺為確保能順利取回其所出借之資金, 並期能以炒作碩天股票方式獲取利潤,便決定改採與周鼎陶煥五等人合作之方式,即基於與陶煥五等人共同違反 上開規定操縱碩天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4 月15日至8 月10日(即其因另涉前揭銀行法吸金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8 月11日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前1 日)止,陸續以現金或匯 款方式繼續提供炒作碩天公司股票價格所需之資金,總計 達17億5,28 5萬8,536 元,致使周鼎陶煥五等人得以持 續炒作碩天公司股票價格之犯行。嗣至100 年8 月間,碩



天公司股價已由周鼎陶煥五等人以下列手法操縱拉抬至 每股150 元左右,惟秦庠鈺卻於100 年8 月12日因另行涉 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案件,遭本院另案裁定羈押禁見後, 周鼎陶煥五即無法自秦庠鈺處獲取後續資金之挹注,遂 透過知情並具幫助犯意之邵昕及不知情之蔡峻仁、秦家蘭 分向民間金主借款持續炒作碩天公司股票,企圖維持股價 ,但仍因資金不足,碩天公司股價乃從100 年8 月10日之 收盤價每股151 元緩步下跌,至10月下旬,碩天公司股價 已跌破每股100 元。
(三)周鼎陶煥五等人炒作碩天公司股票之下單方式,係自10 0 年3 月7 日起,以上開秦庠鈺所陸續提供之鉅額資金, 先於100 年3 月至5 月間,將以電話下單之地點設在寶來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來證券)松山分公司之VIP 交易室內,嗣於100 年6 月間遷至陶煥五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之住家兼辦公室(下稱敦化南路辦公室)。再 於100 年10月間,將敦化南路辦公室遷移至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9 樓之1 (下稱仁愛路辦公室), 均由周鼎負責統籌決定各日委託買賣碩天公司股票之價格 、數量、買賣方式及使用之帳戶,復由周鼎本人親自,或 直接、間接指示同具犯意聯絡之秦庠鈺陶煥五陶家森 (自100 年5 月間開始)、葉治平(至100 年7 月底止) ,及知情具有幫助陶煥五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犯意之陶煥 昌、邵昕(自100 年4 月間起)、陳信宏(自100 年4 月 間起),與不知情之葛興光陳立業張桂元等人,使用 如附表一所示可供使用下單之證券帳戶(其中包含有具有 犯意聯絡之周鼎陶煥五陶家森葉治平秦庠鈺;有 知情具有幫助犯意之陶煥昌張孟泉邵昕陳信宏、傅 子恩、林丹;有不知情之張桂元葛興光陳立業等人自 行提供或向親、友商借之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抬高碩 天公司股票當日之盤中價或收盤價及隔日開盤參考價等方 式,更輔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碩天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 場交易活絡之表象,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購入股票,以此 藉以抬高碩天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茲臚 列渠等使用證券帳戶、下單分工及進行幫助行為之方式如 下:
1.周鼎除向林丹借用其不知情之兒子胡映泉(另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設於致和證券東門分公司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光復分公 司、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



之證券帳戶外,另使用陶煥五陶煥昌陶家森,及陳信 宏、傅子恩及不知情之張桂元、胡佳柔、張莉華胡映泉 、林旆華、黃暐音景、蔡峻仁、胡瓏智(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等13人設於致和證券東門分 公司之證券帳戶,向林丹下單。
2.葉治平分別使用陶煥昌陶煥五陶家森陳信宏、及胡 佳柔、張莉華、胡瓏智、不知情之章家瑋等8 人設於寶來 證券松山分公司;陶煥昌陶煥五陶家森、胡佳柔、張 莉華及黃暐音景等5 人設於日盛證券總公司;不知情之陳 君賢設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天 母分公司;陳信宏、胡佳柔等2 人設於統一證券敦南分公 司;陳信宏、胡佳柔、張莉華等3 人設於合庫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合庫證券)之證券帳戶下單。
3.陶家森分別使用陶煥昌陳信宏傅子恩、黃暐音景等4 人設於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南京分公 司;胡映泉、黃暐音景2 人設於第一金證券光復分公司; 陶家森、黃暐音景、胡瓏智等3 人設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汐止分公司;陶家森設於群益金鼎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金鼎證券)南京分公司之證 券帳戶下單。
4.陶煥昌使用其本人設於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 證券)博愛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5.陶煥五使用其本人設於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胡瓏智設於 宏遠證券南京分公司;陶煥五張莉華設於第一金證券光 復分公司之帳戶下單。
6.陶煥五陶家森使用陶煥五張莉華胡映泉張桂元等 4人設於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7.陶煥五陶家森葉治平使用陶煥五設於康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仁愛分公司之證券交易帳戶下單 。
8.傅子恩使用本人設於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 券)之證券帳戶下單。
9.周鼎指示不知情之胞弟周旂使用其本人設於兆豐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大安分公司、台新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總公司、寶來證券蘆洲分公司及 永豐金證券天母分公司等4個證券帳戶下單。
10.周鼎向不知情之葛興光墊款並借用其不知情之女友林旆華 設於致和證券東門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同時指示葛興光使 用林旆華設於富邦證券民生分公司、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 、凱基證券信義分公司及葛興光、林旆華2 人設於元大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仁愛分公司之證券帳戶 下單。
11.周鼎間接透過陶煥五告知秦庠鈺指示不知情之陳立業使用 其本人、章家瑋、不知情之楊志平、張念龍及孟文輝等5 人設於富邦證券桃園分公司;使用本人、楊志平、張念龍 及孟文輝等4 人設於合庫證券東桃園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 單。
12.周鼎間接透過陶煥五告知秦庠鈺指示不知情之章家瑋使用 本人設於群益金鼎證券建成分公司、群益金鼎證券台中分 公司及元大證券太平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13.周鼎透過知情且具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犯意之表弟 邵昕使用證券帳戶向金主墊借款項及下單買賣之詳情如下 :
(1)周鼎商請邵昕使用其本人、不知情之友人徐國勝(另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設於寶來證券 蘆洲分公司、富邦證券三重分公司、統一證券公司及永 豐金證券天母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邵昕本人亦自行 使用該等證券帳戶配合下單買賣。
(2)邵昕向不知情之友人楊振霆借用證券帳戶,再依周鼎指 示請楊振霆使用不知情之趙金洲設於國票證券長城分公 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3)邵昕向不知情之友人劉台雲借用證券帳戶,再依周鼎指 示請劉台雲使用其設於群益金鼎證券古亭分公司之證券 帳戶下單。
(4)邵昕向不知情之群益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游佳柔 (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借用證券 帳戶,再依周鼎指示請游佳柔使用不知情之劉勉宏設於 該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5)邵昕向不知情之金主朱健翰借款,除自行下單買賣,復 依周鼎指示請朱健翰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賴香珍設於統一 證券敦南分公司、凱基證券信義分公司、永豐金證券內 湖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6)邵昕向不知情之金主范席綸借款,除自行下單買賣,亦 依周鼎指示請范席綸使用不知情之金主黃三郎所掌控之 鄭曉婷設於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下單。 14.周鼎透過知情且具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犯意之陳信宏 及不知情之民眾日報臺北支社社長王龍宗,向不知情之 金主丁踴躍借款,再由周鼎本人親自向丁踴躍下單,由 其使用親友侯宜嘉設於統一證券基隆分公司之證券帳戶 下單。




(四)陶煥五周鼎等人以上開分工模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合 計31名投資人共94個證券帳戶,於100 年3 月7 日起至10 月25日止之營業日進行交易,總計買進碩天公司股票6 萬 5,045 張(每張為1,000 股),總買進金額為68億9,861 萬5,500 元,平均每股買進價格為106.059121元,總計賣 出4 萬3,550 張,總賣出金額為47億7,331 萬3,000 元, 平均每股賣出價格為109.60535 元,總計買超即期末未賣 出之股票共21,495張,其買賣數量分別占該段期間碩天公 司股票總成交量1 億4,233 萬7,833 股之45.697% 及30.5 96% 。又周鼎等人每日交易後,係由陶煥五統籌調配交割 股款,復由陶家森葉治平,及知情且具幫助犯意之陶煥 昌、陳信宏(自100 年4 月底起)、張孟泉(至100 年7 月底止)、傅子恩(自100 年7 月間起)、邵昕陶煥為 (自100 年7 月間起)、黃瓊玫(自100 年5 月2 日起) 等人負責辦理各項銀行存、提、匯款之股款交割手續,再 由黃瓊玫依據各證券公司營業員所提供之對帳單及交割單 ,彙整上述31名投資人證券帳戶之碩天公司股票進出明細 和庫存餘額帳目。陶煥五等人曾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00 年 3 月7 日、8 日、14日、15日至18日、21日至25日、28日 至31日;4 月1 日、6 日至8 日、11日至13日、15日、19 日至22日、25日至29日;5 月3 日至6 日、9 日至13日、 16日至20日、23日至25日、26日、27日、30日、31日;6 月1 日至3 日、7 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 27日、28日、30日;7 月1 日、4 日至8 日、11日至13日 、15日、18日至22日、25日之29日;8 月1 日至5 日、8 日至11日、15日、16日、22日至26日、29日至31日;9 月 1 日、2 日、5 日至9 日、13日至16日、19日、20日、22 日、23日、26日至30日;10月3 日至7 日、12日至14日、 17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等交易日,連續以 高價買入抬高該公司股票當日之盤中價或收盤價及隔日開 盤參考價等方式,操縱碩天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詳參附表二),更於如附表三所示之100 年3 月 16日、23日至25日;4 月6 日、8 日、12日、13日、15日 、19日、20日、22日、25日至29日;5 月3 日至6 日、9 日至12日、16日至20日、23日至27日、30日、31日;6 月 1 日至3 日、7 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 日至30日;7 月1 日、4 日至8 日、11日至13日、15日、 18日、19日至22日、25日至29日;8 月1 日至5 日、8 日 至12日、15日至17日、22日至26日、29日至31日;9 月2 日、8 日、13日、16日、19日至23日、27日至30日;10月



3 日至7 日、12日至14日、17日、19日至21日、24日,均 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碩天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 絡之表象(詳參附表三),以此藉以抬高碩天公司股票於 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
(五)綜上,上揭周鼎陶煥五等人之炒作犯行,業已影響碩天 公司股票收盤價於100 年3 月7 日至10月25日之期間,每 股曾自3 月7 日之收盤價70.2元上漲至8 月10日之最高價 151.0 元,復於10月25日收盤價即跌為96.5元,顯見於上 開期間內之碩天公司股價波動甚大,影響市場交易甚鉅。(六)此外,陶煥五陳信宏2 人均明知碩天公司在100 年6 月 24日股東會召開前所公布之100 年度半年獲利為每股1.5 元,竟另共同基於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 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由陶煥五陳信宏商討後 ,由陳信宏撰寫其上載有「據參加股東會的陶姓股東指出 ,……總經理何濂洵表示,公司現有15.9億元現金,由於 公司正處『高速發展』階段,所以留存現金供研發與擴展 之用。……股東們透露,碩天未來營運增添許多專利新動 力,又有基本面支撐,後續還有很大的上揚空間,未來5 年每年EPS 都有上看10元的可能性」等不實內容之報導, 並於100 年6 月25日出刊之民眾日報電子報上刊登,足以 嚴重誤導一般投資大眾,因而誤信碩天公司將有較原先預 期大幅提升之未來獲利及發展前景,而買進該公司股票, 惟碩天公司旋於同日晚間21時42分58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 發布主旨為「澄清民眾日報電子報」報導之重大訊息,駁 斥前揭不實報導,表示該報導中所述「總經理何濂洵指出 ……」云云,並非股東會當日言論,亦非碩天公司提供, 報導中對於未來營運預估及相關財務數字,係媒體自行臆 測,投資人仍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之資料為 準,以免損及自身權益等情,顯見上開陶煥五陳信宏2 人所散佈之重要資料係屬不實。
三、陶煥五傅子恩黃瓊玫高韓僑陶家森等人涉犯意圖妨 礙司法機關調查,而湮滅或隱匿有關本案之文件及電磁紀錄 罪嫌部分:
周鼎陶煥五因敦化南路辦公室租約到期,及欲與周鼎之妻 林美欄成立聯合辦公室之故,便於100 年10月間,將敦化南 路辦公室遷移至仁愛路辦公室,繼續下單買賣碩天公司股票 ,已如前述。然陶煥五傅子恩黃瓊玫等人於100 年10月 間,經周鼎明確告知其自不明人士(涉嫌洩密部分,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處獲悉調查單位擬 對渠等下單處所發動搜索之消息後,竟共同基於意圖妨礙司



法機關調查之犯意聯絡,由陶煥五交代傅子恩於100 年10月 26日下午,打電話通知已離開仁愛路辦公室之黃瓊玫,必須 特地返回該處帶走與本案相關之證券帳戶資料、碩天公司股 票庫存表及對帳單等文件,藏匿在黃瓊玫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弄0 ○0 號5B之居所。次於100 年10月27日 晚間19時許,周鼎陶煥五邵昕陶煥昌周鼎之配偶林 美欄、陶煥五之女友高韓僑等人相約在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 號即邵昕之胞兄邵陽、兄嫂楊琴妮經營之涮八 方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涮八方火鍋店)聚會時,陶煥五、高 韓僑與陶家森則另共同基於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之犯意聯 絡,由陶煥五指示高韓僑打電話與陶家森高韓僑便於同日 晚間21時47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陶家森 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陶家森前往仁愛路辦公室取 走陶煥五放置在內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 台( 其內載有陶煥五指示黃瓊玫所記錄秦庠鈺提供資金內容之「 總裁現金流量表」,及秦庠鈺向蔡峻仁借款之「蔡董現金流 量表」等與本案相關之電磁紀錄)後,帶至涮八方火鍋店內 ,陶家森遂於同日晚間22時許至仁愛路辦公室,將上開電腦 2 台裝入紙箱,並貼上膠帶封口後後,搭乘計程車於同日晚 間22時43分許至涮八方火鍋店,將裝有上開電腦之紙箱,透 過不知情之店員藏匿在該店倉庫內。嗣經臺北市調處人員於 100 年10月28日下午15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00 年聲搜 字第1509號搜索票至黃瓊玫上開居所進行搜索,復循線於同 日下午16時55分許,在涮八方火鍋店逕行搜索,先後扣得前 開與本案相關之證券帳戶資料、碩天公司股票庫存表、對帳 單等文件及電腦2 台等物,始悉上情。
四、周鼎林美欄涉犯藏匿犯人罪嫌部分:
周鼎陶煥五自上開不明人士處獲悉調查單位擬於10月28 日下午對渠等辦公室等處所發動搜索之消息後,即決定於同 年月27日晚間23時許離開涮八方火鍋店後,均不返家,而偕 同林美欄高韓僑暫住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台北宏都金殿大飯店,迨周鼎陶煥五於同年月28日下 午確認前開渠等辦公室等處所確遭搜索後,復未依臺北市調 處人員之合法通知到案說明,開始逃亡。而周鼎林美欄均 明知陶煥五周鼎已因違反前開證券交易法罪嫌,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拘提未獲,竟共同基於藏匿犯人之犯 意聯絡,先由林美欄於100 年10月31日及11月3 日,故委請 不知情之友人潘秀菊、陳秋梅、賀明曾分別前往「7 -11 統 一超商」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預付卡供其使用,並向不知情之胞妹黃美豊索取0000000000



號預付卡後,旋將0000000000號預付卡交給陶煥五使用、00 00000000號預付卡交給高韓僑使用、0000000000號預付卡交 給周鼎使用、0000000000號預付卡則留供林美欄自己使用, 避免在陶煥五周鼎2 人逃亡期間,遭司法機關監聽渠等之 通話,導致周鼎陶煥五2 人之藏匿處所遭查獲。周鼎與林 美欄復於100 年11月1 日下午,連袂前往不知情之周鼎友人 程儀賢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之辦公室,再與陶煥五相 約至程儀賢辦公室對面之咖啡廳內,向程儀賢表明希望透過 程儀賢協助安排其自身及陶煥五之住處,程儀賢隨即撥打電 話詢問不知情之友人毛家瑜,由毛家瑜以電話聯繫其不知情 之配偶陳麗莉,經陳麗莉表示其負責管理之好客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好客公司),尚有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號之電梯大廈套房可供出租後,程儀賢即於同日下 午17時許,偕同周鼎林美欄陶煥五等人一併搭乘計程車 前往該址,由陶煥五當場支付2 間出租套房11月份房租2 萬 6,000 元,承租該棟大樓6 樓6B室及6C室,供陶煥五周鼎 藏匿,林美欄並擔任陳麗莉周鼎陶煥五2 人之聯絡窗口 ,且於100 年12月1 日,負責轉交前開2 間出租套房12月份 房租共2 萬6,000 元現金給陳麗莉,以規避陶煥五周鼎自 身遭司法機關緝獲之風險。嗣周鼎於100 年12月27日下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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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