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易字第451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惠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
第5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杜宗惠疾病痊癒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宗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01 年4 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因罹有「慢性呼吸衰竭併 呼吸器依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狀動脈疾病併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後、瓣膜性心臟病併充血性心臟衰竭、高血壓性心 臟病、糖尿病、慢性腎臟疾病」,致無法脫離呼吸器,目前 仍住院治療中等情,有景美醫院102 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 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規定,本件 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慧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