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整字第5號
聲 請 人(即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黃明和
邱仕華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仲慧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瑞正
上列聲請人就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310
條所為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理 由
壹、聲請意旨係以:
一、緣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精機公司)之重整計 畫經關係人會議於民國91年12月12日可決通過(下稱本重整 計畫),並經鈞院於92年10月31日裁定予認可,且於93年2 月17日確定在案。本件聲請重整完成案,經102年4月29日第 168次重整人會議提案及第100次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聯席會 議決議通過在案(證一:第168次重整人會議記錄、第100次 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聯席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二、按本重整計畫認可確定後,聲請人等即著手執行重整計畫所 載之各項工作如下:
(一)以債作股、減資及增資方面:依重整計畫第33至36頁,台中 精機公司應辦理以債作股、減資、現金增資,將實收資本額 由原有之新台幣(下同)38億元(3,800,000仟元)加上以 債作股後之金額,減資至一億元(100,000仟元)至二億元 間(200,000仟元),減資比例為97.37%以上;並以辦理發 行新股方式現金增資。故聲請人先就以債作股部分,於93年 6月30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3年7月9日核准(證二: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並於93年10月18日向經 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後核准在案(證三:經濟部函文、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各乙份)。復就辦理減增資部分,聲請人 於93年12月16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減資至1 億元及增資普通股10億元,經金管會於93年12月27日核准在 案(證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聲 請人於接獲上開核准函後並即辦理減資及增資,業於94年4 月13日辦理完峻,並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後核准在案(證
五: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變更章程方面:依重整計畫第37頁,為配合辦理增資及減資 事宜,公司章程需辦理變更。而本件全部債權人以債作股金 額高於18億,章程修改需經三個步驟,包括以債作股階段、 減資階段及現金增資階段,為此聲請人依重整計畫分三次, 即第27次為辦理以債作股修改公司章程第5條、第28次為辦 理減資再修改公司章程第5條、第29次為辦理現金增資再修 改公司章程第5條,茲檢附各該次變更後公司章程為憑(證 六),從而聲請人就中精機公司之變更章程事項,已依重整 計畫辦理竣事。
(三)重整計畫所載債務清償事項:按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前段規 定:「重整計畫經關係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 認可後執行之。」是以本次重整債權,依重整計劃所載,有 擔保債權總額計十三億七千零二十七萬六千五百六十二元, 無擔保債權總額五十三億七千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九百二十三 元,其清償情形分述如下:
A、程序部分:本件重整債權於89年申報,迄今已達13年,期間 債權人多有更名或債權轉讓情形,對此先予整理如證物七「 重整債權人轉讓及更名明細表」,並檢具相關債權轉讓通知 為憑。
B、實際還款部分:
甲、有擔保重整債權
1、花旗銀行:
(1)重整申報裁定債權金額計915,276,600元:依重整計畫第20 頁:債務償還辦法章節關於有擔保重整債權人花旗銀行之償 還方案為:「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六十七。其 餘重整債權,債權人應於公司未來依重整計畫償還完畢前, 分年依各年現金還款比例,同時承認債權折減比例;屬中機 精對子公司背書保證所生之債權,對台中精機子公司之債權 權利亦隨受償而承認債權折減之同時而消除」。 (2)實際償還情形:應償還債權金額,因背書保證責任解除而有 變動,變動數為445,063元,是重整債權申報金額變動為914 ,831,537元,實際應償還現金金額為612,937,130元(證八 :有擔保重整債權變動表、重整債權收款帳戶調查表影本各 一份)。依前開重整計畫,分二年現金全部償還,檢具「重 整債權應償還現金各年度彙總表-有擔」、94年(第一年) 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入戶電匯申請書、95年(第二年) 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匯款證明為憑(證九)。其餘債權 計301,894,407元則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免除 。
2、交通銀行(註:本債權已讓與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證七):
(1)重整申報裁定債權金額計:454,999,962元,依重整計劃第 二十二頁:債務償還辦法章節關於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二) 交通銀行之償還方案:「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 之六十七。其餘重整債權,屬台中精機本身債權者,全數於 法院裁定重整計畫確定後,依重整計劃辦理以債作股,以債 作股的方式」、「屬台中精機對子公司背書保證所生之債權 ,債權人應於公司未來依重整計劃償還完畢前,分年依各年 現金還款比例,承認債權折減比例,而其對台中精機子公司 之債權權利,亦隨受償及承認債權折減之同時而消除。」 (2)實際償還情形:應償還債權總金額,因背書保證責任解除而 有變動,變動數為2,483,000元,是重整債權申報金額變動 為452,516,962元(454,999,962-2,483,000=452,516,962) ,以債作股金額為149,330,600元,應償還現金金額為303, 186,362元(證十:有擔保重整債權變動表、重整債權收款 帳戶調查表、以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現金償 還部分,依前開重整計畫,分二年現金全部償還,檢具「重 整債權應償還現金各年度彙總表-有擔」、94年(第一年) 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入戶電匯申請書、95年(第二年) 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匯款證明為憑(證十一)。乙、無擔保重整債權
1、重整申報裁定債權總金額計:5,374,685,923元,依重整計 畫第24至27頁:債務償還辦法章節關於「無擔保重整債權」 之償還方案有三:「(一)方案一: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 金額之比例依下表決定。其餘重整債權,扣除依重整計劃辦 理以債作股的金額後,為債權折減金額。(餘詳見重整計畫 )(二)方案二: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其餘重整債權,扣除依重整計劃辦理以債作股的金額後, 為債權折減金額。(餘詳見重整計劃)(三)方案三:分年 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百。(餘詳見重整計劃)」 。又無擔保債權人應於本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後30日 內,以書面回覆台中精機公司對三種清償方案之選擇順位, 及債權折減部分是否配合以債作股,以決定各債權人銀行未 來受償情形,並得以決定無擔方案一受償比例。逾期未通知 者,由重整人視其他債權人選擇情形,分配至各方案(見重 整計劃第27頁)。
2、實際償還情形:
(1)各債權人更名或債權讓與變動情形,詳如證物七。 (2)各債權人選擇償債方案、以債作股情形、減債利益及債權變
動、應償還現金金額等,整理如證物十二「重整債權變動表 -無擔」,並檢具重整債權收款帳戶調查表、以債權抵繳股 款明細表、以債作股資料等為憑(詳證物十二)。 (3)就證物十二其中應償還現金部分,其分年償還情形,整理如 證物十三「重整債權應償還現金各年度還款彙總表-無擔」 ,另就每年實際還款情形,亦提出各年度即94、95、96、97 、98、99、100 、101、102年度無擔保債權還款及匯款收據 明細表(含相關匯款憑證)如證十四。
(4)是變動後無擔保申報債權總額為5,364,585,923元【5,374,6 85,923(重整計劃所列金額)-10,100,000(變動金額)=5, 364,585,923】,其中以債作股總金額1,782,716,520元,應 償還現金總金額1,816,885,960元,均已依重整計劃完成。 其餘債權總計1,764,983,443元則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 可確定後免除。
C、綜上:依本件重整計畫,公司清償債務之方法,係在台中精 機公司未來永續經營之前提下,考慮營運所需資金及支出後 ,足以支應之償債方式,同時透由減資之方式彌補累積虧損 ,並仰賴增資之方式挹注外部資金,以清償債務與充實營運 資金。而本重整計畫所載以債作股、減資、增資程序及債權 清償業已經聲請人辦理完畢,已如前述,本件足以認重整人 已依重整計畫所擬定之債務清償方法及資金來源執行完畢。三、按公司法第310條:「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 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 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 人。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定有明文,是以重整人應於重整計 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 整完成之裁定,並於重整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 選任董事、監察人。現聲請人已依重整計畫完成前列重整工 作,完成以債作股、減資、現金增資,更將重整債權依重整 計畫全部清償完畢,公司業務及財務已步入正軌,依據101 年底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證十五),現金餘額為3. 72億元,負債比率(總負債除於總資產)為45%,股東權益 為28.74億元,財務結構健全,比一般公司有過之而無不及 ,是台中精機公司重整債權既已全數清償,重整人及重整監 督人業已完成法院所交付之重整任務,公司經營權理應儘速 交還能完全代表新股東利益之董事會,俾利就該公司之營運 方針及財務狀況,作更為健全並具有前瞻性之規畫,為此依 公司法第310條規定,聲請裁准台中精機公司重整完成。貳、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
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 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 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 完成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經查:
一、本件台中精機公司之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於91年12月12日 可決通過,並經本院於92年10月31日裁定予認可,於93年2 月17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查閱卷證核實。嗣聲請人即重整 人著手執行重整計畫所載之各項工作,重整期間之重要營運 及財務決策均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定期召開重整人暨重整 監督人聯席會議,向重整監督人報告重整期間之營業與財務 狀況及決議重大事項,並將該等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償債 進度等按期陳報本院,重整監督人亦有按期向本院陳報,監 督查核情形均屬正常。本院並於101年4月10日傳訊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等查明重整工作進行情形,均表示台中精機公司 營運狀況正常良好,重整工作進行順利,其中陳貴端會計師 並陳明:「於每次重整聯席會議開會時,我會要求公司方面 提供較為細膩的管理報表,如現金流量預估表、產銷量值表 、全球各營業據點的銷售額、內外銷的比例、已接單未出貨 的統計表、員工人數變動表,這些管理報表我們監督人都很 重視,整體來講台中精機公司財務狀況良好,均有按照重整 計劃的時程清償債務,而且有提前清償,如卷15第100頁證 物三償債進度表所示,100年已照重整計劃清償3400萬元, 另外並已提前清償107年的95,396,720元。本件重整極為順 利,預計可以提早完成重整計劃,清償全部重整債務」等語 ,此有筆錄在卷可憑。嗣果於102年4月29日經第168次重整 人會議提案及第100次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聯席會議決議通 過本件重整完成聲請案,此有第168次重整人會議記錄、第 100次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聯席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在卷 可證。
二、本院復依職權函詢台中精機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關於本件聲請 重整完成之意見,三名重整監督人即陳貴端會計師、顏鴻森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授)、李清山(係MAHA GALACAPITALCORP公司駐臺代表,該公司受 讓宏大維京公司對台中精機公司無擔保重整債權,占無擔保 債權總額之6.22%,為臺中精機廠債權總額排名第二之無擔 保重整債權人,該公司選擇之償還方案為分十四年現金償還 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百,對臺中精機廠重整程序之進行當 具有切身之利害關係)於102年5月10日共同具狀表示:「台 中精機公司近年來營業狀況穩定、資金流量正常,討論決議 並經重整監督人同意,就全部未償金額5.04億元,於今年10
2年4月22日還款日一次全部清償完畢,償債進度表經核匯款 紀錄無誤,台中精機公司本件重整債權已全數清償完畢,重 整人已完成重整工作。…台中精機公司之營運正常,重整計 畫已執行完成。」;嗣經本院要求進一步說明各項重整計畫 執行細節,重整監督人檢閱重整計畫所載各項工作及重整人 所附所有單據文件資料後,再於102年9月17日共同具狀詳為 查報如下:
(一)以債作股、減資及增資方面:台中精機公司重整計畫應辦理 之增資及減資,其實收資本額變動表列如狀第2頁所示,核 與證二至證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經 濟部函文、台中精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相符,目前 實收資本額並與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 查詢相符。
(二)變更章程方面:依台中精機公司重整計畫,為配合辦理前述 之增資及減資事宜,公司章程需辦理變更,章程修改需經三 個步驟,包括以債作股增資階段、減資階段及現金增資階段 ,公司章程亦需作三次修正,核與證六:「台中精機公司公 司章程影本」修章情形相符。
(三)重整計畫所載債務清償事項:依台中精機公司重整計畫,其 重整債權之清償方式及債權折減表列如狀第3頁所示。A、程序部分:87年亞洲金融風暴席捲,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 多家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為協助財務困難公司永續經營,政 府提出企業紓困申請方案,各家公司除向政府申請紓困,並 積極與銀行協商減債降息等償債方案。期間亦有銀行為降低 催收成本及風險,多有將債權轉售予其他金融機構或資產管 理公司等。台中精機公司重整期間已超過十年,期間除前述 債權轉售,亦有金融機構整併及更名,致有原始申報之重整 債權人與實際受償債權人不同之情形。證七:「重整債權人 轉讓及更名明細表暨相關債權轉讓通知影本」經檢視並無不 符。
B、實際還款部分:
甲、有擔保重整債權:
1、花旗銀行:重整申報裁定債權金額計915,276,600元,分二 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六十七,其餘重整債權承認 債權折減而消除。應償還債權金額,因背書保證責任解除而 有變動,變動數為445,063元,是重整債權申報金額變動為 914,831,537元,實際應償還現金金額為612,937,130元。證 八:「重整債權變動表-有擔、重整債權收款帳戶調查表影 本。」及證九:「重整債權應償還現金各年度彙總表-有擔 、94年(第一年)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入戶電匯申請書
、95年(第二年)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有擔、匯款證明 等(花旗銀行部分)。」經檢視並無不符。
2、交通銀行(本債權已讓與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申報裁定債權金額計:454,999,962元,分二年現金償 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七,其餘重整債權,依重整計 劃辦理以債作股。應償還債權總金額,因背書保證責任解除 而有變動,變動數為2,483,000元,是重整債權申報金額變 動為452,516,962元,以債作股金額為149,330,600元,應償 還現金金額為303,186,362元。證十:「重整債權變動表-有 擔、重整債權收款帳戶調查表、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有擔影本」及證十一:「重整債權應償還現金各年度彙總 表-有擔、94年(第一年)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有擔、入 戶電匯申請書、95年(第二年)還款及匯款收據明細表-有 擔、匯款證明等(原交通銀行部分)」經檢視並無不符。乙、無擔保重整債權:重整申報裁定債權總金額計5,374,685,92 3元,依重整計畫債務償還辦法關於「無擔保重整債權」之 償還方案有三:「(一)方案一: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 額,其餘重整債權,扣除債作股的金額後,為債權折減金額 。(二)方案二: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其餘重整債權,扣除以債作股的金額後,為債權折減金額 。(三)方案三:分年現金償還重整債權金額之百分之百。 」是變動後無擔保申報債權總額為5,364,585,923元【5,374 ,685,923(重整計劃所列金額)-10,100,000(變動金額)= 5,364,585,923】,其中以債作股總金額1,782,716,520元, 應償還現金總金額1,816,885,960元,均已依重整計劃完成 。其餘債權總計1,764,983,443元則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 認可確定後免除。證十二:「重整債權變動表-無擔,重整 債權收款帳戶調查表、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無擔、 重整債權人以債作股資料」、證十三:「重整債權應償還現 金各年度還款彙總表-無擔」及證十四:「各年度即94、95 、96、97、98、99、100、101、102年度,無擔保債權還款 及匯款收據明細表(含相關匯款憑證)。」經檢視並無不符 。
C、綜上:台中精機公司係在公司永續經營之前提下,同時透過 減資之方式彌補累積虧損,並仰賴現金增資之方式挹注資金 ,以清償債務與充實營運資金。重整計畫所載以債作股、減 資、增資程序及債權清償業經公司辦理完畢。如前述,本件 重整監督人檢閱聲請狀及附件等相關資料,認重整人已依關 係人會議通過之重整計畫所擬定之債務清償方法及資金來源 執行完畢,重整人已確實完成重整計畫所載各項重整工作。
(四)依據101年度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檢視財務報表 證十二:「台中精機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台中 精機公司現金餘額充足、股東權益已自重整前之虧損轉為盈 餘、各項財務比率正常,顯示財務結構健全,營業活動均已 步入正軌,有關101年度之財務資料表列如狀第6頁所示。(五)就102年8月8日重整人所提「民事陳報狀」,狀載重整人各 項陳報內容及所附所有單據文件資料,檢閱說明如下: 1、重整計劃所列資產處分計劃執行情形-有價證券之處分:重 整計劃所列有價證券,經處分有後仍留有餘股未出售,於10 1年底之公平價值約555仟元,金額不具重大性,尚不影響台 中精機公司之重整完成。附件一:「有價證券處分情形表暨 相關憑證影本。」經檢視並無不符。重整計劃所列「有價證 券」101年12月31日明細表列如狀第7頁所示。 2、重整計劃所列資產處分計劃執行情形-出租資產之處分:有 關重整計劃二年內處分台北辦公室及台中中港世貿大樓十九 樓案,因景氣行情不佳,尋求買主不易,且第二年度償還重 整債權資金,已由台灣土地銀行融資取得並已代償完成,不 動產並無處分需要,對此經重整人於95年8月17日第129次重 整人會議提案決議通過,並經95年8月31日第59次重整人暨 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會議一致無異議通過。該等不動產至今未 出售,並將供出租以增加營業外之租金收入,或待未來有適 當時機與價格,再行評估出售,該等不動產未出售尚不損及 台中精機公司或其股東、債權人等之利益,亦不影響台中精 機公司之重整完成。附件二:「第129次重整人會議記錄、 第5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會議記錄影本。」經檢視 並無不符。重整計劃所列「出資資產」101年12月31日明細 表列如狀第8頁所示。
3、附件三:「102年(即第九年)還款及匯款收據影本」及附 件四:「各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出具之重整債權全部清償完畢 證明書影本。」,經檢閱並無不符。
4、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協商資產管理公司及花旗銀行部分,因債 務已依重整計劃,於二年內清償完畢,協商資產管理公司乃 於95年4月21提供債務清償證明書、花旗銀行亦於95年4月21 日提供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以為全部清償完畢之證明,附件 五:「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協商資產 公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花旗銀行)影本。」經檢閱並 無不符。
(六)本件重整監督人認為台中精機公司重整人已完成重整工作, 請求鈞院裁定准予台中精機公司重整完成(重整監督人陳貴 端、顏鴻森、李清山最新印鑑證明如附件)。
三、本院核閱重整計畫書、重整人所提各項清償重整債務證明單 據、台中精機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內附勤業眾信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成德潤、蔣淑菁會計師出具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後,認上開重整監督人之查報內 容正確。本件重整人確已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 作,其聲請本院裁定重整完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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