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被 告 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5,964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435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 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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