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製造加工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46號
TCDV,102,訴,2846,2013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6號
原   告 蕭雅芳即正鈦企業社
被   告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當事人間給付製造加工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78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起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