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69號
TCDV,102,訴,2769,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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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69號
原   告 賴銘鎔
被   告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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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