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41號
TCDV,102,訴,2341,201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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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廖廷金興
法定代理人 廖學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莊淑美
      劉明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3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8,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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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