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杜秋麗
被 上訴人 林明科
吳淑惠
項必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2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