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阮秋宏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三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各派下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若有請提出。
二、吳板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板、吳蔡妍、吳菊、吳引、
吳綉、吳買、吳秀子、吳蔥、吳紋、何金、顏何美、何美玉
、何月嬌、何寶足、林瑤欽、顏圳淮、顏玉鳳、陳宗雄、陳
智偉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
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
)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此外,吳進秀既已死亡,何以未列長女吳淑華為
繼承人即被告?
三、吳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風、吳溫、吳三陽、吳來、
林氏匏、吳達、吳振金、吳張氏蜂、吳開森、吳氏早、吳氏
菁、吳陳鸞、吳走、吳喜、吳氏雀、吳玉、陳担、吳炳、吳
富、吳正吉、吳林玉雲、吳秀子、吳桃子、吳綉霞、吳張惜
倘確實死亡,應提出各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
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
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吳沙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沙、吳定、吳玉、吳文、吳
先知、林吳兜、吳搬、吳正二、吳陳足、吳林瓜、林秋桂倘
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
亡日期之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
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又,吳沙之長男、長女,吳定之次女分別為何人?何以書
狀未列?另,吳定既然已死亡,其何以未列六男吳金門為繼
承人即被告,如吳金門亦已死亡,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吳烏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烏欉、吳王笑、吳清法、
吳清波、吳清元、吳筆、吳象、林吳剩、吳圭、吳陳笑、吳
美麗、林金釵、林霞、王少清、王伍忠、蔡宜修倘確實死亡
,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
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
,吳象生前是否確為陳曙色之養子,應提出相關資料。
六、王吳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王吳草、王羌、王銅、王魯
、王罕、嚴王栽(按原告誤繕為「裁」)、王子、陳樹英、
嚴彩雲、張登榮、張惠貞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
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請提出被告林王瓊盞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其已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吳田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田、吳陳緞、吳土、吳闊嘴
、吳金星、吳金泉、吳分、吳甚、吳格、吳爽、吳罕、吳李
菁、吳為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
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
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八、吳火之長男、長女為何人?書狀漏未列載。
九、吳龜理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龜理、吳蔡葉請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
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另吳龜理之長女為誰,書狀何以未載
?
十、吳冬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冬、吳何惜、吳秀嬌請提出
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
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吳冬之長女、次女為何人?
何以未列載?
十一、吳國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國、吳蔡莧、吳金榜提出
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
(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陳宋姜死亡前是否仍為
宋清木跟陳市之養女,應提出相關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十二、吳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進、吳陳粉、黃吳雪禎、
吳雨新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三、吳澤龍之繼承系統表如吳澤龍、吳榮仔、吳姚媳、吳昭天
、吳昭份、吳金枝、吳澤是、吳東門、王吳、陳吳謹、吳
香、李吳較額、吳佩芳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
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另吳註然之長女吳梨貞既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十四、吳邦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邦貴、吳王哞請提出除
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
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五、江王美珠之繼承系統表中,就江王美珠部分請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
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六、吳木之繼承系統表如吳木、吳太、吳錦賢請提出除戶戶籍
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十七、張吳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張吳伴、張阿清、張明河
、張明山、張明照、張木森、張返、陳張秀鸞、張秀英、
張國安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
,請提出張明河繼承人張羅守、張國金繼承人張文勇、陳
張秀鸞繼承人陳文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
,張明河之次女、張明土之次子為何人,何以未列載?
十八、王吳昭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王吳昭、王合順、王天寶
、王進喜、王萬玉、王卻示、王金福、王教、王淑盡請提
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
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九、吳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恊、吳王悅、吳長記、吳
政雄、吳芊諭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
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十、吳壬申、吳正道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原告未將之列
為本案被告,原因為何?
二十一、吳容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其既然死亡,應提出除
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其有繼承
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二、吳連邦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經原告陳報業已死亡
,當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
件,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三、被告蔡美穗、蔡燈洋既經原告陳報住居所在國外,請陳
報上列二人之國外住址,以利送達。
二十四、被告吳伯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除母親范以樂外
,尚有其父吳東皇,何以未列入,請陳明原因及提出根
據。
二十五、請提出被告徐榮貴、廖文慶、吳燕冬、吳志輝、羅東亞
、蕭滿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